*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
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1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党和政府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在基本完成“两个确保”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将逐步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转移。深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尽快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得到及时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达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切实解决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责任目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要把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新增加的贫困人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