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二批竣工县(市)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第二批竣工县(市)
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1]330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各地上报的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方案,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的核价原则,对第二批竣工县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测价原则:供电量按2000年供到农村变压器台区的抄见电量加变损电量计算;农电工配备按平原450户/人、丘陵(湖泊)400户/人、山区300户/人计;农户数按省统计局统计年鉴1999年农村户数计;农电工年工资标准按5636元计;劳保、福利及统筹费用等按工资总额的34%计算;管理费按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的20%计算;线变损率统一按20%计算。
  二、定价原则: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一价区价格。凡测算价格高于一价区价格的,按一价区价格标准安排;凡测算价格低于一价区价格的,可适当加差价还息,差价还息标准原则上农村照明每千瓦时不超过2分,农业生产、非普工业每千瓦时不超过3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