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
调整国道303线新开河至绍根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1906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赤峰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调整国道303线新开河至绍根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赤价费发[2001]90号)收悉。鉴于该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车流量较小,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无法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为提高该收费公路的还本付息能力,同意对该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以上及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