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使用管道
燃气必须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
在哈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有效防范管道燃气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省建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后凡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建、改(扩)建住宅,必须安装报警装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新建、改(扩)建住宅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同时设计燃气报警装置,并将此条款纳入哈尔滨市施工设计强制性条款;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施工设计审查中要予以控制把关。
二、 工程施工中必须逐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及自动切断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燃气报警装置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三、 对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尚未进户的工程,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准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备案,燃气供应单位不予开栓供气。
四、 凡在我市使用管道燃气的工程中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
2. 有法定检测单位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