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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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