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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厦府[20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改善特区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的有关政策,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附:厦府(2000)综140号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软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执行厦府(2000)综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有关政策,即: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按规定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仍然一律按现行已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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