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政策、办法;
2.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各项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3.会同省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4.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5.负责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落实及监督指导。严禁重复发放和虚报冒领退役金和其他经费,一有发生,必须如数退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意见;
2.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调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3.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的接转、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境)等有关手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5.负责对所属各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落实及监督指导。
(三)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预算、申报和发放工作;
2.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3.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事档案的接转、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境)等有关手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4.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择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省辖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县(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证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党组织关系所在的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