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4.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
5.企业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的总额,一般应控制在上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与财政部门规定的额度之内,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申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企业实际使用的劳务用工费用超过核定数的,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应按以下办法摊销;凡今年实行此办法的企业,在三年内均衡转销;凡去年实行此办法的企业,今年转销三分之一。
三、工资清算的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此项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没有按规定批准的,均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四、工资清算的步骤
属于2001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2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批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
实行一头工资总量控调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2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审核,意见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2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企业的清算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并于2002年2月底以前分别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五、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的,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