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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1]57号 2001年11月26日)


  为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1年本市地区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清算范围;凡属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此类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的摊销见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1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5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政策为依据。
  2.根据沪劳保综发[2001]51号文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时,应扣除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下称协保人员)的平均人数。即:在企业的工资增长方案中,人均工资基数和人均效益基数应同口径扣除协保人员人数。对在核定工资增长方案时,人均工资基数已作调整,人均效益基数未作调整的企业,应在工资清算时进行调整。
  企业的协保人数,应由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确认后,提供给财税监缴机关,作为工资清算的依据。财税监缴机关把企业提供的依据附在工资清算表后。
  3.在计算企业2001年实际税利时,凡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调整计算:
  (1)凡2001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会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规及法律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4)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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