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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二、实行重点扶助,认真搞好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或分流时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龄不满30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再同时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保障对象及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支持。
  三、明确责任,妥善处理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债务和经济补偿金问题
  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后,不再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是企业的责任,应由企业自身解决,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支付暂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期限,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此项工作是关系到下岗保障能否与失业保险顺利并轨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指导。
  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四、完善失业保险,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要全面贯彻《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保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各地要定期公布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并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和稽核,做到依法该收的足额收缴,依法该支付的保证支付,不合法的支出要坚决制止。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省财政视地方补助情况给予适当支持。要加强和完善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档案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基础管理制度,做好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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