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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行之有效的过渡性措施,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改革的方向看,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不是简单地把下岗职工推出中心,推向失业保险,而是将保障的形式由原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变为由社会进行保障,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
  抓好并轨工作,必须坚持出中心、保生活、续保险、再就业四项工作同时抓。对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出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新的裁员,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停止进中心,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按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对协议到期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清情况,认真落实好出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条件成熟一批出一批,成熟一个出一个,不搞“一刀切”。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程序,适当控制分流总量和速度,批量裁员应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一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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