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妥善解决不良债务和历史包袱。农垦企业改制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各类不良资产,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可在评估报告中单列,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依法给予妥善处置。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和资产损失,经集团公司审核,很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13.剥离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99]63号)文件精神,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逐步解决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问题。将农垦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移交用地管理。农垦所办的义务教育及所承担的社
区内其他服务职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移交地方。从2002年上半年起,将农垦直属中学和小学移交给银川市管理。其它暂不能移交的,继续由农垦管理,教育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垦区的医疗卫生单位等服务性事业和辅助性生产单位,暂不能移交或剥离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鼓励建立面向垦区,服务社会,相对独立的服务实体,多形式经营。在过渡期间,自治区财政和有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1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6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2年底前将农垦系统整建制纳入区级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农垦企业的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列入地方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畴,按有关政策执行。
15.农垦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核定。鉴于农垦系统离休干部多,医疗费用支出大,农垦现有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农垦集团各负担50%。
16.加大对农垦事业的投入。“十五”期间,自治区对农垦的扶持渠道不变,投入资金不减。今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农垦的发展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生态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扶持。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垦停止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以后,对独立核算的农垦企业,在2001-2003年3年内,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部分,先征后返,用于支持农垦企业的发展。
18.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扶持农垦集团创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和特色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为全区农业现代化建设探索经验。
19.农垦国营农场及其下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可参照自治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审批办法办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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