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模比较小、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农场),可通过产权转让、租赁、抵押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集团总公司依其国有股份份额决定参股或不参股。
——下决心关停并转和破产一部分经济效益不高的小企业,允许以租赁、拍卖、合资、合作、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鼓励企业通过社会多元参股,企业交叉持股,职工投资入股,引进外部资金嫁接,吸引非公有经济参与等进行产权置换,进一步在产权多元化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寻求突破。
7.进一步转换国有农场内部经营机制。在推行和完善“两自理,四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经营形式,如作物产权转让、生产队股份合作制、职工家庭农场和土地长期租赁承包、土地经营权置换等,明确生产、经营、分配的权益和承担税费的责任,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管理层次,让职工直接面对市场进行生产经营,充分调动职工经营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资本经营,不断壮大农场统一经营层次的实力,完善各种服务职能,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的规模优势和集约优势。
8.选择个别具备改制条件的农场进行撤场建乡(镇)试点。在妥善安排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做好农场职工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核销部分债务,以土地经营权置换身份等方式,撤场建乡(镇),整体划入辖区市、县,纳入地方行政序列。管理人员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职工身份转换以后,承包的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个人承包,30年不变。
9.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职工有偿使用垦区各类资源,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增加收入,增强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能力。
四、完善优惠政策,创造农垦发展的良好环境
10.加快农垦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继续授予农垦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权,并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享有国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拔经营者的权利,并对集团公司内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11.依法授权农垦集团总公司经营所属国有土地资产。自治区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农垦所属国有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农垦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依法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依据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额计作国有资本金,注入农垦企业,盘活土地资产,改善资产状况,提高农垦集团总公司控股、参股和搞活经营的能力。农垦集团总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发包、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者抵押;可以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所得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垦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