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将知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奖励,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价值的实现。
(十二)依法界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并承担知识产权责任。依法落实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经济利益。对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拒不支付
专利法规定"一奖二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三、增强企事业单位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十三)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科技、经济部门、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较大幅度地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突破国外专利等知识产权封锁。全面推进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十四)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策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率。对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十五)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登记工作,努力使知识产权价值化,并将其纳入企业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对外投资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引起纠纷。
(十六)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知识产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或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引进境外技术时,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订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涉及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的,须向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