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我国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妥善处理国际科技经济交流、版权贸易与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事宜,及时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普法计划的实施和"依法治省"的工作要求,利用各种工作渠道和传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报道,做好舆论监督和导向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宣传计划,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七)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争取在近几年内,使各级行政领导、企业领导和科技教育工作者普遍轮训一遍。经济、科技、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重点面向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日常教学课程。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列入干部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教育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高校应逐步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专业。
二、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八)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在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分析,项目研究要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目标,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评估并作为立项的依据,并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九)积极推进科技、文化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的改革。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文化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文化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当要求科技项目完成者提交必要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的,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项后再行组织鉴定。
(十)增加科技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将拥有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等,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作为高技术产品认定和企事业单位研发与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