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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党办[2002]3号 2002年1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干部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按照“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围绕事关干部教育培训全局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党校、计划、经贸、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条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部门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统战部门负责指导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和统战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政法部门负责政法干部的培训。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经贸部门负责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组织成人教育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各级党校要发挥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作用,扎扎实实办好各类培训班。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大型企业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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