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3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号 2002年1月8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漶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一)享受优惠的产品的销售额,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在申报表上单独列示。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如要求单独核算,须按深国税发[2001]510号通知执行;不能单独核算的,要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申请优惠的产品,须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和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三)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年终后以年度为计算期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于税漶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四)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后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复印件);
2、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复印件税漶机关留存);
3、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4、相关产品鉴定报告;
5、税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主管分局、区局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按月分经济性质归集,拟文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报市局(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审批。市局核批后,由计划征收局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五)对于200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范围产品销售,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计算有关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区局(分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