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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人员,在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予以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十二)转制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以转制当年预算为基数维持不变,继续由财政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单位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在职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如有结余仍用于转制单位发展科研事业。
  (十三)转制单位在过渡期内,具有法人地位的,可按科研机构的审批条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的,进口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仪表等,可继续享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不再享受原税收优惠,但对原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进口科研用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转制单位原内设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重新审核认定后,可继续承担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十五)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前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编办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外经贸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海关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2002年完成改革转制的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


  1、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2、安徽省电子科学研究所
  3、安徽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4、安徽省机械科学研究所
  5、安徽省光电技术研究所
  6、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
  7、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
  8、安徽省轻工科学技术研究所
  9、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10、安徽省生物研究所
  11、安徽省粮油科学研究所
  12、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
  13、安徽省纺织工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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