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人员,在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予以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十二)转制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以转制当年预算为基数维持不变,继续由财政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单位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在职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如有结余仍用于转制单位发展科研事业。
(十三)转制单位在过渡期内,具有法人地位的,可按科研机构的审批条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的,进口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仪表等,可继续享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转制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不再享受原税收优惠,但对原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进口科研用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转制单位原内设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重新审核认定后,可继续承担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十五)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前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编办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外经贸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合肥海关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2002年完成改革转制的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
1、安徽省化工研究院
2、安徽省电子科学研究所
3、安徽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4、安徽省机械科学研究所
5、安徽省光电技术研究所
6、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
7、安徽省冶金科学研究所
8、安徽省轻工科学技术研究所
9、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10、安徽省生物研究所
11、安徽省粮油科学研究所
12、安徽省纺织服装研究所
13、安徽省纺织工业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