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用已经完成并正在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达到注册资本的35%,并可提取其中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转化的有关人员,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含管理、营销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励股份总额的50%。对主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激励措施,其持股方案可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发标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历年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和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可首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也可用于扶持转制单位发展科技产业。
  (六)鼓励转制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进入高等学校;与属地化管理或进入高等学校相关的事业费划转,参照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七)对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各种手续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的政策。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等权属变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有关契税、过户费等。
  (八)转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从2002年1月1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的职工,2001年12月底以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在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从转制之日起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九)转制单位2002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检字[1995]315号)进行套改,执行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当地2002年1月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为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2年1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和加发的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