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
公益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的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今后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的科技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向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认定条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视情撤并或进入相关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对不具备科研条件和能力、既不能向企业化转制也不能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
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未经省编制、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入财政拨款的科研机构。
二、改革的政策措施
对省属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实行以下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转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对现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应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理),其处置和管理参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从宽从优执行;本意见有更优惠政策的,执行本意见。转制单位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对截止到2001年12月底未予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
(二)转制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其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用途,可挖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过渡期的2-3年内可减免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额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根据科研机构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单位土地资产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余额。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鼓励对其国有股权部分出让,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出让;以现金认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可从近3年内财政拨款直接形成资产以外的净资产中提取20%的额度,作为奖励股,按贡献大小奖励给职工,享有收益权。奖励股的分配方案,应经过职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