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海关《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精神,对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政府支持、亟须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面向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转制。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总体上要通过企业化转制,成为政事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要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也可兼并、联合其它科研机构、企业,组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有较好合作基础的科研机构,要全部或部分进入企业,成为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机构;有技术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规模小、科研开发能力弱、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机构,要撤并、调整,也可由其它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收购,还可由职工参股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