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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通过"待处理数据查询"菜单,对所有待处理协查信息进行查询,并据此安排协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发票查询"菜单,对委托、受托发票的信息进行查询。

第七章 网络传输

  第三十九条 网络传输主要有手动传输、查询传输日志、返回协查结果至稽核系统、征管系统,查询数据发送和接收情况等功能。其中,县级协查系统没有"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功能。
  第四十条 协查信息数据经后台数据库,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实现自动传输。
  第四十一条 手动传输是以手动方式(人为控制)进行协查数据的发送、接收,是对自动传输补充。手动传输包括:提入数据、提出数据、发送数据。
  协查数据无法自动传输时,应通过"网络传输"模块中的"手动传输"菜单进行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第四十二条 协查系统每传输一次数据,系统自动记录一笔传输日志。通过"传输"模块的"查询传输日志",查询各种数据的传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以上稽查局必要时可通过"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菜单,用手工操作方法将协查结果发送给稽核系统。
  第四十四条 将协查结果返回到征管系统,必须在"返回结果至征管系统"菜单中处理。

第八章 系统维护

  第四十五条 协查岗位人员修改自己的密码应在系统管理模块进行操作。
  第四十六条 协查系统节点变更、机构调整等其他系统维护操作必须经上级稽查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对协查工作站进行计算机病毒扫描及清除,确保计算机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协查系统有关计算机管理、网络安全等,依照《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考核,协查岗位人员的考核由所属稽查局负责。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100%;
  (二)受托协查准确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如实回复协查结果;
  (四)按期上报协查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六)其他。
  第四条 考核的计分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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