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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稽查局按照规定报请本级或更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通过"登记待组织协查"菜单将状态为"待登记"的协查信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通过"待组织协查修改"菜单,对登记后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的委托信息进行修改(只可修改协查名称、涉及地区,并可录入涉嫌违法事实及附加要求)。修改后,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将已修改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的协查信息,报请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根据有关规定对状态为"待审批"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请上级领导审批、同意组织、请求更上一级组织、不同意组织四种结果。
  协查系统根据审批结果将状态为"已审批"的协查信息,自动通过网络进行分发、转发给受托方。
  第二十五条 对受托方不明确的委托协查函,根据协查系统提示,通过"分捡处理"菜单,进行人工分捡,确定受托方,明确发票的流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发出催办信息"菜单,对下级受托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结果的协查函,受托方的上级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受托方发出催办信息。

第五章 统计监控

  第二十七条 统计监控是对协查系统中的协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包括委托统计分析、受托统计分析、委托监控分析、受托监控分析、上报统计表。各级稽查局应定期通过该功能模块对本级进行委托统计分析和受托统计分析;市以上稽查局还应通过该功能模块对所属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及时发现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期上报各类协查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通过"委托统计分析"菜单,统计本级作为委托方的协查信息,生成各种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通过"受托统计分析"菜单,统计本级作为受托方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发出的返回信息,生成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通过"委托监控分析"菜单,对下级稽查局委托信息,按个案或时间段实行监控,并打印相关文书进行分析。
  第三十一条 通过"受托监控分析"菜单,对下级稽查局作为受托方所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发出协查结果信息进行监控,并打印相关文书进行分析。
  第三十二条 通过"上报统计表"菜单,按月统计、查看、上报本级"所有协查数据的上报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的协查结果统计"三类报表(以下称三类报表)。市以上稽查局在上报前,还要汇总统计下级稽查局的三类报表,三类报表每月只能上报一次,一级上报不得更改。

第六章 综合查询

  第三十三条 综合查询是对委托协查信息、受托协查信息、中转协查信息进行查询,主要供领导和监控管理人员查询、掌握协查函的信息、状态和数据传输,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委托协查查询"菜单,对委托协查信息和收到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通过"受托协查查询"菜单对受托协查信息和发出的协查结果信息进行查询。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中转协查查询"菜单,对"上级下传协查"、"下级上传协查"等协查信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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