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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托录入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委托协查发票的基本信息、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及经办人、审核人等项内容。
  第七条 委托协查案源信息录入完毕后,审核人通过"委托管理"模块中的"委托修改"菜单对状态为"正在录入"的委托协查案源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该菜单中对委托录入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
  从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中的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委托方不得修改。
  第八条 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对经审核录入无误的状态为"正在录入"的协查函,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对提交的状态为"待审批"的协查函进行审批。审批有同意协查、不同意协查、要求修改、请求上级组织四种结果。
  第十条 通过"委托发出"菜单,将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发出的状态为"已审批同意协查"的协查函,提交网络发送给受托方。
  第十一条 委托协查岗位人员每日通过"委托收到"菜单查看委托协查的回复情况,对状态为"已返回结果"的协查函应及时打印回复协查结果的相关文书、资料,报经稽查局领导同意后,及时转交委托协查发起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其中,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由协查系统自动发送,协查系统不能自动发送时,应通过手动方式返回结果。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查询"菜单,对委托发出、委托收到各状态的委托协查函进行查询,打印存档文书、资料。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 通过接收受托协查信息、回复受托协查结果、查询各种受托协查情况、接收受托催办信息等项工作,完成受托协查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协查岗位人员应当及时在"受托登记"菜单中将状态为"已提入未登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受托协查信息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对状态为"已登记待审批"的受托协查函作出批示。
  第十六条 通过"录入协查结果"菜单,对稽查局领导批示同意本级组织协查的状态为"已审批待协查"的受托协查,打印出相关协查文书交稽查局领导签批后转交给检查岗位实施税务检查。
  受托协查结束后,受托岗位人员应及时将发票信息、附件信息、税务处理结果等受托协查结果通过"录入协查结果"菜单录入到协查系统,并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审批协查结果"菜单,对提交的协查返回结果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提交上级领导、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不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三种。
  第十八条 通过"发送协查结果"菜单,将受托协查结果通过网络向委托发送。
  第十九条 通过"受托查询"菜单,对受托协查函和协查结果进行查询、打印、存档。
  第二十条 通过"查询催办信息"菜单,每日查看是否有上级发来的催办信息。如果有催办信息,应及时打印催办信息单,提请稽查局领导审批,并督促检查岗位立即查结。

第四章 组织协查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稽查局通过"上级对下级管理"模块,对下级稽查局委托和受托协查数据进行转发处理,并确定流向不明协查函的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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