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计监控案卷:"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催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协查案卷的立卷标准、保管及查阅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略)
附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交办单(略)
附表3:XX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略)
附表4: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
附表5: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略)
附表6:湖南国税协查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略)
附表7:重大请求审批表(略)
附表4: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
X国税稽协字(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我局受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委托;对涉及你单位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进行调查核实,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由稽查局负责,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协查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协查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运行保障工作由本级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按照击剑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口令)登录协查系统,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设置本人4位数以上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
第四条 协查系统各类系统参数是保证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一经确定,任保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五条 通过委托协查发起,领导审批、委托发出、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处理、委托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委托协查函的制作、审批、发送,接收返回的协查结果,完成委托协查工作。
第六条 委托协查发起应当从"委托管理"模块"委托录入"菜单产生。委托协查协查函分内部生成(手工录入)、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转入、征管系统转入等四种方式生成。其中,内部生成录入方式分"有疑问"和"确定虚开"两种,应根据税务案件查证需要由稽查局确定;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分别从"委托录入"菜单中的"由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菜单接收,并按协查系统提示补充纳税人信息。协查系统不能自动补齐纳税人信息的,应手工录入补齐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