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技术服务网址是:http://130.9.1.248;
http://130.9.1.21/sat/jinshui.nsf,用户名43000,口令430000。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报告。一般问题填制"协查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附件6)。对于需要修改协查系统中的数据,需要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附件7)并逐级审批、上报到省局稽查局,由省局稽查局报总局稽查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到系统崩溃后的恢复、重装以及数据的删除、修改等重大事项,需由基层信息中心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并逐级审批上报到总局信息中心审批,并由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查系统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装、管理和使用,不得在稽查局之外的部门安装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协查系统安装节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75号)有关文件击剑定执行,节点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协查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包括操作系统)的各种用户口令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对因口令泄漏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将由管理员负责。
第四十条 每月的1-6日(8:00-16:00、双休日除外、五一、十一号行通知),各级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在该期间内必须保证网络畅通和协查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必须指定专用计算机运行协查系统,不得用于浏览互联网等非办公事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应按月整理委托协查、受托协查、统计监控等协查资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对手工录入的委托协查,经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后,由提请发函协查的检查人员将委托岗位人员移送的返回结果资料归入原稽查案件立卷归档。
对由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委托协查,由委托岗位人员立卷归档。
对受托协查,由受托岗位人员立卷归档。
委托、受托均为本级的协查,其资料分别按照委托、受托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立卷归档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一)委托协查案卷: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其附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收台账";请求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所附的重大案件报告;"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复函";检查资料;受托方回复的取证材料;"协查处理单";"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协查结论";"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及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缴款书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二)受托协查案卷:"受托协查交办单";"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检查取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论";"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税务处理结果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及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缴款书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