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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稽查局应当催办,并及时发出"催办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完毕,检查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附件4)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移送受托岗位人员;作出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后,检查人呐喊应根据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立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附件5),连同检查取证材料及有关文书材料一并移送受托岗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受托岗位人员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2日内,将回复结果信息录入协查系统,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网络发送回复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委托方为平级或上级公案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查函、省级稽查局转发的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或公安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收到后必须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按要求进行回复。

第五章 统计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收到下级稽查局发起的"请求上级组织"的协查函,应在当日内予以登记,经审核人审核后提交领导岗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系统提示需要人工分捡的协查函,应在当日内根据发票信息确定受托方。
  第二十七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协查系统提示,对下级稽查局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结果的协查函,在当日内发出催办信息,并打印、存档"催办单"。
  第二十八条 市以上稽查局对所属下级稽查局的协查工作实施监控管理和考核。监控管理岗位人员应经常对委托信息、受托回复、统计报表等协查信息进行动态统计、分析,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级稽查局应结案件复查工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所属稽查局已查结的协查案件实施复查。
  第三十条 县、市稽查局必须分别于每月1日和2日(双休日不顺延),统计上级所有协查数据统计表、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表和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协查结果统计表等三类报表(以下简称三类报表),并于当日通过协查信息系统上报上级稽查局;市以上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必须汇总所属各县(市)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数据。
  三类报表不准提前上报或推迟上报,并且一经上传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县、市稽查局应分别于每月25日和28日前,向上级稽查局报送上月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协查情况分析报告要依据"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并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章 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协查系统技术支持由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和稽查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稽查局应对协查网络进行适时监控,发现网络不通或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停止服务时,立即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或向故障发生方稽查局提出,由故障发生方稽查局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出现的问题,可以从总局获取技术服务和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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