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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师协会转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税务师协会转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
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会员会费交纳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注税协发[2002]1号 2002年1月4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01)09号)文件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0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事务所于2002年2月10日前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上报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报表的同时请各所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一并带来验证。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各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按当年度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2%交纳,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个人会费按每年500元/人交纳,非执业会员按每年50元/人交纳。团体会费交纳时间为领取新发票时按已使用发票金额的2%预交,次年的1月10日前清缴全年会费。个人执业会员的会费在每年的七月份对执业税务师年检时一次交清,由各事务所代收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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