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我省1999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现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即:一类标准调整后为320元/月;二类标准调整后为295元/月;三类标准调整后为270元/月;四类标准调整后为245元/月。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