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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预[2002]2号 2002年10月4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省对下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尚未确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过渡性预算管理办法,待省对下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按财预明电[2001]3号规定的办法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三、为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在省对下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确定以前,对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将中央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地方分享部分暂按以下办法缴库:
  1、国家税务机关(不含青岛)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市以下国库;青岛市国税局负责代征的原属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含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负责征收的原属省级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市以下地方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市以下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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