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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金[2002]0005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2001年5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适应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的土地出让方式,理顺市与区县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事宜,根据《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计调[2001]050号)精神,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界定
  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费。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形式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市房地资源局资金管理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出让合同》、出让金额、出让地块使用条件等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局有关部门收到备案后即将《出让合同》复印一份传递至资金管理处以便加强征收管理和准确解缴分配。市房地资源局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由有关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出让金缴款情况表和出让合同传递至资金管理处。
  三、关于保证金、定金
  1.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投标人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暂存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账户,区(县)招标拍卖办公室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账户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
  2.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与出让人或者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如数解缴至市房地资源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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