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
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20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减免税,仍按我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二、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我市原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转化配套项目、技术贸易机构、房产购置项目等税收优惠超越上级规定的政策原已批准享受减免的,不论是否到期,均自2001年1月1日起转为财政扶持,请各基层局对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