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嗪酰胺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2)001号 2002年1月7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在上海地区销售的吡嗪酰胺等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吡嗪酰胺等药品价格(见附表一)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的必须降下来,实际零售价格低于公布价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先由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按同品种的药品降价幅度安排,并速报我局备案,以便审核后另行公布。
三、申请单独定价企业的有关药品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暂按我局向国家计委申报的价格执行,待国家计委制订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的价格执行;进口药品除附表中列明的品种外,一律按国家计委规定的同品种GMP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