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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五、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目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的转制前在册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其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核拨。
  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待遇标准不变。鉴于转制前的科研机构多数属自治区科技厅和农科院辖管,故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分别由科技厅和农科院集中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办法进行,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
  七、没有事业资的科研机构以及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科研机构,2001年12月底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项目及时限,按2001年12月份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交付。从2002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增执行企业单位标准,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项目标准之外的由原单位负责。
  八、科研机构转制时,应留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相关经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九、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十、转制前借用的科技开发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一、在改革过渡期内,从2002年开始,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转制院所扶持经费,继续支持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十二、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认证、质量监督、产品检验机构,继续承担政府交给的任务,按编办发[2001]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考评,根据其运行绩效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十三、对退出科研系列的原科研机构,摘掉其科研机构的牌子,不享受转制院所的优惠政策,不再作为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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