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
等部门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11日
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0]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所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0]170号)下发以来,有力地推进了我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和完善改制后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现针对科研机构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设立改革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05年12月底。在过渡期内转制的科研机构可享受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分流、医疗保险、住房等相关政策。
二、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2001年仍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调整晋升工资,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安排。以后调整工资由企业自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以2001年12月份的工资为基数,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再变动。转制前或参加社会统筹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
四、转制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执行标准为: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2001年12月份本人原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为基数,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