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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通知

  保持现有规模的粮食风险基金,并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范围、标准与方式。粮食风险基金一是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正常费用与利息补贴(包括轮换、集并和抛售的价差支出);二是用于省级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的必要支出;三是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标准与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另行研究确定。
  2、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为保证全省粮食的供需平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的新方法,通过采用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努力与主产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配置粮食资源。欢迎省内外粮商在我省开辟市场,同时鼓励本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区组织粮源。
  3、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纳入当地企业改革的盘子中,加强领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采取兼并、联合、承包经营、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多种有效方式,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放开搞活,促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1)加快粮食市场的建设。大力支持和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和粮食信息预警体系。粮食市场的建设要按照经济区域进行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市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准入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行为,要切实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的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改进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对地方人民政府为增强市场调控能力而开展的储备粮的收储、轮库业务,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销(包括进出口)业务,在落实价差和利费补贴的前提下,农发行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农发行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要鼓励有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余粮,对所需的资金,由农发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对以“订单”方式收购粮食所需资金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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