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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按以下标准向登记申请人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计费基数按近期的买入价或评估值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200元收取。
  (二)文件备案登记费
  房屋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备案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
  三、房地产登记、勘丈资料查阅费用
  (一)登记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含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打印件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摘录),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30元收取;一次查阅在20套以上的,超过20套以上的部分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10元收取。
  2.资料复印,按每张1元收费。
  (二)勘丈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提供勘丈资料的单位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资料)50元收取。
  2.复制房地产勘丈资料,按每套(指每套资料)300元收费。
  四、房地产勘丈费用
  (一)勘丈费
  由提供工勘丈服务的单位,按以下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1.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元收取。
  2.为商品房竣工后,提供实测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屋平面图)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收取。
  3.房屋用地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值和发证附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收取。
  4.房屋、土地合并测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元收取。
  5.经过初始登记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动需要测量的,建筑面积变动部分,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每次作业收费总额低于50元按5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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