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
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沪价商[2001]42号 沪财预[2001]113号)
你局沪房地资权[2001]595号《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测绘及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对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61号《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现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
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登记申请人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2.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标准》中未明确的,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3.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
4.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二)变更登记费
1.个人住房产权变更登记(包括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及房地产权属内容变更和换发、补发权证等),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
2.单位或个人非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300元收取。
3.上述收费均含《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4.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变更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购房人按每件100元收取(包括登记费、勘丈费、地籍图费、产权证工本费等)。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费用
(一)抵押、设典权利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