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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荆州市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荆州市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2002]2号 2002年1月4日)


荆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州市部分中小学开展多媒体电教班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费[2001]第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中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前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无论利用什么教学手段(除计算机上机费外)授课,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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