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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经发委、财政局关于改善工业经济运行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经发委、财政局关于改善工业经济
运行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经发委、财政局提出的《关于改善工业经济运行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改善工业经济运行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市财政局)


  为改善工业经济运行环境,保持我市工业经济健康、持续、稳步增长,确保2002年我市工业经济各项指标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继续执行现有各项优惠电价政策。取消工业企业用水计划,鼓励企业在节约用水前提下扩大生产,对工业企业日用水量800吨以上,在2002年中因生产扩大比2001年增加的用水量给予20%的水价折扣优惠。
  2、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文件精神,2002年我市不再出台增加工交企业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各类经营性收费项目提价,码头装卸费率仍维持2001年的标准。对港口各项收费作进一步的清理整顿,拟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3、扩大“F通道”企业的范围,将享受“F通道”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非涉税企业。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全面实行“免、抵、退”。
  4、为2002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5%,并且没有被列为出口收汇风险的生产企业出口大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2002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超30%、且销售收入净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建立厦门市产业损害调查援助资金200万元,对本年度企业地产品出口在反倾销应对过程中的调查费、律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企业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我市开拓海外市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展览会,其展位费和展品回运费(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给予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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