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远期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425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50%左右。全省设市城市44个,其中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个(长沙),100-200万人口特大城市4个(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大城市7个(常德、郴州、邵阳、益阳、永州、怀化、娄底),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20个。小城镇数量控制在1000个左右。长株潭城市化水平达到60%,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都市连绵区。把长沙市建成全国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一)重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强化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控制,解决好发展的战略性、区域性、综合性问题;妥善处理区域发展和城镇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和布局,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开发活动。各市州、县市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紧本地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于2002年底以前完成。
(二)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要纳入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既要确保城镇建设用地,又要明确城乡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的管制作用。根据地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特点,挖掘城市内在本质特色,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特别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和城市重点标志性地段的形象研究,积极推行法定图则制度。到2002年底,要基本完成本轮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省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三)加大专业规划的编制力度。要科学编制城市道路交通、能源、电信、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给排水、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好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凡申报省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应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各项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要有利于加强生态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