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门设立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年办理财政供给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财政供给单位的一切支出都通过国库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单位设财务经办员,具体承担部门预算编制、日常财务管理和零星结算等事项。
3、全面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建立银行代收制。收费、罚没款委托银行统一收缴,通过计算机网络结算,建立部门征管、银行收缴的新模式。
4、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工资,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有关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证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统一发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由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日常公务开支在预算额度内的,根据单位性质和业务需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定备用金,由单位财务经办员负责管理。
5、对上下级单位之间下拨、上缴的资金或同级单位的资金往来,一律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按规定使用,接受财政监督。
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即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四)改革财政支出方式
1、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制度。
对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具体由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委托代理的商业银行发放到个人。
2、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事”分开。建立规范分设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廉洁运转。对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主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机构负责采购,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结算。
3、推进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货币化改革。
(1)除不宜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会议外,对各部门召开的其它会议,不再统一安排食宿,改为分类确定食宿补助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食宿费。
(2)对按规定安装配备的住宅公务电话和移动通讯工具,按标准发放通讯费补贴;对办公电话实行持卡用话或限额包干。
(3)严格车辆配备,改革用车办法。除几大班子领导和公检法司、防汛救灾等特殊用车外,其他部门不再配备新车和更新车辆,由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安排交通费,单位用车从市场解决,费用在额度内报销。可利用现有车辆组建车辆出租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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