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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管理权上收到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新机构时,要严把进人关,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在认真制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冻结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药政机构及药检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通知》(鲁编办[1999]61号)规定,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编,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进入新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进入新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原超编人员、非编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1999年12月31日以后调入医药、药政、药检机构的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
  四、干部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领导干部,以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管理为主,任免前须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处级干部的任免按青岛市处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后,其资产及财务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经费由各市、区财政负担。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机构的组建工作,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各市、区要认真落实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设施、经费,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一)对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预算定额核定。要重点保证药品抽检、打假、办案等专项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时,凡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的,由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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