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200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1)6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鲁药监人(2001)341号)及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2001)113号)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全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各区、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实行市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经委。将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和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分别移交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三、编制管理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人事工作政策和法规。在上级编制、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计划、录用、考核、人员调配等项工作,由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编制、人事部门办理。市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部门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1)11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