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市场机制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农业科研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引导农业企业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比重。
3.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政策扶持。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额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经费,可以全额计入成本。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的研究成果、专利可采用政府收购或补贴的方法,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
4.加大风险投资和创新基金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以社会资金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加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对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省及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创造条件,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三)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鼓励各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各级政府兴办的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要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科技骨干力量投入农村第一线,其中省级每年抽调5%、市级每年抽调10%、县级每年抽调20%的科技人员常年驻扎在农村。深入农村第一线的科技人员在计划项目立项上优先支持,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物质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奖励。
2.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园区。此类农业科技人员可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在三年内保持原身份、职级、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渠道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三年期满后愿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必须接受并安排;对自愿辞职的,由原单位按照本人三年的基本工资加工龄补贴(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退职金。
3.实行农业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到农业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属于职务技术类上述活动所得,与单位分成,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确定。
4.加快土地流转机制创新,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条件。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帮助农业科技人员解决办企业、建园区的土地来源。
(四)高度重视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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