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业科技基础建设工程。
1.加强农业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农业生物重要性状的功能基因研究、动植物遗传规律及生理营养机理研究、杂种优势利用研究、农业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利用理论与技术研究、农业重大灾害的灾变规律及防治机理研究等,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提供支持。
2.加强省级重点农业开放性实验室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建设优质动植物遗传育种、生理生化、农业生物工程、动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种苗产业化生产、农产品深加工、设施农作物生长和环境调控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改善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条件。
四、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现行农业科技体制,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和强有力的体系保证。
(一)改革农业科研开发体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主的农业科研机构、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和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逐步深化改革。
1.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主的农业科研机构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对从事农业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难以得到经济回报的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在调整和明确研究方向、优化结构、精简人员、转换机制的基础上,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非营利机构组织认定,省财政下拨经常性事业费,并按项目和基地建设要求加大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增加科研条件投入,结合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提高科研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要改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对从事种子(种苗)、农药(除草剂)、肥料、兽用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加工等开发性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尤其是启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转制后的农业科技机构或新组建的农业科技企业,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技任务。
3.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要逐步转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农业技术服务的科技机构可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政府以任务的形式给予支持。
(二)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加大成果推广力度。
1.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推广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革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拓宽服务领域,重点做好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大力扶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场),加强农技部门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科技企业的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