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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 ,确保供应。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由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本市收取的有关规费原则上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本市权限内重大项目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 委员会牵头会办,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工作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按省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如项目顺利 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如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 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尽快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预备项目的推进、责任书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工作网络 体系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奖金从市政府核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市重大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 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 、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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