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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 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 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 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 、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完成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 结束基础上由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 公室组织实施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农转非、“四通一平 ”及现场协调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平衡解决,涉及国家、省在无锡市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国家或省统一平衡解决。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用地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解决,市经济综合 部门应优先将重大项目推荐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 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保证重大项目的建设 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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