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市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落实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重点工作意见;
(三)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定期督查重大项目进展,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预备项目进展;
(六)代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
(七)组织考核及奖励工作。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市(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本 地区发展计划、经贸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室和联系人;市经贸、外经、建设、交通、公用事业、房管、水利、农林、供电、电信等部门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 和联系人。
第九条 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
(二)根据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安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大预备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协助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进展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或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