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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 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 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 ,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 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
  (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 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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